湖南松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松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省致远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湘0121执6159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松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华路1号星隆国际广场21楼2108号。
法定代表人:章宇。
被执行人湖南省致远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黄兴镇车马村。
法定代表人:彭程。
被执行人彭程,男,1972年9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被执行人**,男,197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南省长沙县。
关于湖南松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南省致远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彭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121民初3212号民事调解书,因湖南省致远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彭程、**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申请人湖南松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强制执行申请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执行,并向申请执行人湖南松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南省致远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彭程、**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及27日两次发起了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湖南省致远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彭程、**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未发现财产线索。2021年12月9日及15日,本院在长沙市及长沙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无记录;另查明被执行人湖南省致远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彭程名下的房产均被其他法院查封;本案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并告知根据本案的情况,将以终结执行的方式处理,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湘0121执615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彪
审判员付建安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