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松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等合伙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21民初12977号
原告:***,男,196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柳,湖南高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娜,湖南高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
第三人:湖南松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华路1号星隆国际广场21楼2108室。
法定代表人:章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第三人湖南松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另查明,原告***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汤立波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梁 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