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松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松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481民初3543号
原告:***,男,198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南县人,住湖南省衡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武松,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小光,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松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华路1号星隆国家广场21楼21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6828481126。
法定代表人:章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湖南松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受理。2022年9月1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朱田生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刘李琼
校对责任人:朱田生打印责任人:刘李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