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松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湖南松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省湘阴立业水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云2327民初579号 原告:***,男,1984年3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建筑工人,住四川省会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云南兴滇(元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南松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华路1号星隆国际广场21楼21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6828481126。 法定代表人:**,男,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南省湘阴立业水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阴县文星镇新世纪大道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4722555817E。 法定代表人:***,男,系公司总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湖南松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雅公司)、湖南省湘阴立业水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湘阴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松雅公司、湘阴公司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劳务费530000元;二、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自2022年1月27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以530000元为本金,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4.35%))计算;三、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函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二被告共同承包建设****苴水库工程的建设工程,后二被告将涉案工程中26、28标段螺旋钢管安装承包给原告施工。双方于2019年2月22日签订《****苴水库工程26、28标段螺旋钢管安装施工承包协议》,协议约定承包工程项目内容、承包方式、承包价款、承包内容及质量要求、工期要求、双方安全责任、付款方式等。工程结束后,2022年1月27日,经原告与二被告的项目负责人***结算,二被告还差欠原告586262.60元的劳务费未支付。结算后二被告于2022年1月30日向原告支付了56262.6元劳务费,剩余530000元一直未付,二被告差欠原告530000元劳务费不支付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相关法律规定,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松雅公司辩称,松雅公司是承包建设****苴水库建设工程26、28标段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对该项目享有完全权利并承担完全义务。本案案由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而不是劳务合同纠纷案。在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约定,***除提供劳务安装管道外,还提供管道安装所需的辅材及部分施工机械,该工程至今尚未通过验收合格,且未通过试水成功,不具备施工承包协议约定的支付尾款的条件。因工程未能试水成功且完全验收合格,松雅公司未收到全部工程款,松雅公司希望工程试水成功且完全验收合格后,再支付原告施工承包协议约定的工程尾款。 被告湘阴公司辩称,案涉工程是松雅公司借用被告湘阴公司的资质做的,实际施工人是被告松雅公司,在松雅公司和***签订的施工承包协议中甲方即实际发包方是松雅公司,其签订合同的项目负责人是***同时也是松雅公司该项目的项目部负责人,该项目所有争议权利和义务都应由松雅公司司承担。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欲证明原告的基本情况及诉讼主体资格。2.《****苴水库工程26、28标段螺旋钢管安装施工承包协议》(以下简称《施工承包协议》),欲证明原告与二被告于2019年2月22日双方签订《施工承包协议》,协议约定承包工程项目内容、承包方式、承包价款、承包内容及质量要求、工期要求、双方安全责任、付款方式等的事实。3.《工程量结算单》,欲证明2022年1月27日结算,二被告欠原告工程款586262.6元。4.永仁县水务局在政务公开网上发***苴水库渠、管道试水成功信息(2021.2.8),欲证明案涉工程已经通水成功的事实。 经质证,被告松雅公司、湘阴公司对原告***提交证据的质证意见:对证据1认可。对证据2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认可,但认为《施工承包协议》的承包方是原告,原告除提供安装外,还提供整个工程安装过程中的所有辅助材料,并提供了吊车等施工工具,被告认为是施工合同,不是劳务合同,本案是施工合同纠纷,付款方式约定为根据乙方完成施工工程量组织且通过检测及压水试验后,按完成工程量的80%给乙方支付进度款。工程全部完工且试通水成功,验收合格后,再一次性付清尾款,被告也付得差不多了。对证据3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认可,认可是松雅公司的项目经理***出具的。对证据4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认可,但对试水成功的关联性不认可,因2022年12月6日建设单位给被告发的文件,说明该工程未完全验收合格,被告认为信息的证明力低于政府发的文件。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证据1,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证据2、3,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证明了案件相关事实,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证据4,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证明了政府发布信息的事实,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被告松雅公司、湘阴公司针对其辩解,向本院提交证据:1.《****苴水库工程建设管理局关于二十八标段管道试行期间存在发现问题整改的通知》(以下简称《二十八标段整改通知》),欲证明该工程目前工程未完全验收合格,试水未成功,还处于检修状态,部分地方有漏水情况,被告正在处理,管理局未完全拨付工程款。 经质证,原告***对被告松雅公司、湘阴公司提交证据的质证意见:对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对关联性、证明目的不认可,认为本案是劳务合同纠纷,原告***仅为被告提供劳务,且劳务已提供完毕,被告应支付原告相应的劳务费,合同中没有关于质量保证的相关约定,原告提交的证据证明已经试水试验成功、验收成功,不代表后期不会发生任何的相关问题,被告提供的证据证明的是后期的维护维修问题,不是说试水试验不成功的问题。 本院认为,被告松雅公司、湘阴公司提交的证据1,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证明了政府要求整改的事实,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本院为查明案件事实,依职权调取证据:1.《****苴水库建设工程***段管道分部工程(44+300-47+980)(26标)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以下简称《26标工程验收鉴定书》),证明26标试水正常、验收合格的具体情况。2.《****苴水库建设工程玉碗水段管道分部工程(50+000-53+400)(28标)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以下简称《28标工程验收鉴定书》),证明28标试水正常、验收合格的具体情况。 经质证,原告***对本院依职权调取证据的质证意见:对证据1、2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认可,对验收结果认可。 经质证,被告松雅公司、湘阴公司对本院依职权调取证据的质证意见:对证据1、2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认可,证据证明该工程分部工程验收合格,不能证明该工程竣工验收交付,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本院认为,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1、2,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认定的证据,本院依法认定本案法律事实如下: 湘阴公司中标****苴水库建设工程,后松雅公司借用湘阴公司的资质施工案涉工程,并分别设立湖南松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苴水库工程二十六标段项目部、湖南省湘阴立业水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苴水库工程二十八标段项目部,二个项目部的负责人是均是松雅公司项目经理***。2019年2月22日,发包***公司****苴水库工程26、28标项目部(甲方)与承包方***(乙方)签订《26、28标段施工承包协议》,内容:承包工程项目内容:****水库工程26、28标段合同范围内所有螺旋钢管焊接安装工程施工(劳务承包)。承包方式:劳务承包(甲方负责提供主材,乙方负责辅材及管道安装)承包价款:以实际安装管材长度:①螺旋钢管DN1020mm(壁厚10mm)承包单价:250.00元/米。②螺旋钢管DN1020mm(壁厚8mm)承包单价:200.00元/米。(即:实际安装管材重量1000.00元/吨)。承包内容:以上承包单价甲乙双方各自应承担范围:1、甲方承担范围:①负责提供管道安装所有管材(螺旋钢管)及按照设计及业主方要求所必须安装的所有管配件,②提供支墩支座止推环制作材料,钢筋预埋件材料(但是不提供临时辅助支架材料、焊接口及弯头内外防腐的材料及焊接所需要的施工工具及氧气、柴油等材料),③施工现场螺旋钢管的二次搬运及吊装,④管槽土石方开挖及回填、场内临时道路修建及维护,⑤***支墩砼浇筑、沿线闸阀房(井)的土建施工。2、乙方施工承包负责内容:①标段内所有DN1020mm(壁厚10mm、8mm)两种螺旋钢管的安装焊接,②标段内所有弯头制作安装及运输、法兰盘安装、伸缩节安装、排气阀、排泥阀、钢套管及闸阀安装,③支墩支座止推环制作安装,钢筋预埋件焊接,④自行负责提供临时辅助支架及安装、拆除,⑤焊接口及弯头内外防腐的材料及施工,⑥螺旋钢管焊接所需要的施工工具及氧气、柴油等等全部材料,⑦负责试水打压且保证打压通过。注释:①甲方负责施工现场螺旋钢管的二次搬运及吊装,但乙方需自备一台吊车,吊车油料由甲方提供,施工中吊车由乙方自行安排使用,如果甲方有管材进场或临时捣运管材则应满足甲方上下车使用。②乙方负责试水打压且保证打压通过:打压试验堵板焊接及取出,临时辅助支架、临时排气阀焊接,管道压水试验过程中需派人对打压钢管段全程监护。甲方负责所有压水试验管道的灌水。质量要求:①根据管道各里程段的过水压力要求,按照规范要求完成试水打压且保证打压通过。②焊接达到一级焊缝,需通过探伤检测。③乙方负责施工的管道必须符合设计图纸及规范要求,确保探伤检测及压水试验通过,负责质量保修期内的焊接质量等,如不能通过检测及验收,乙方须承担由此造成的返工等一切经济损失。双方安全责任:1、甲方安全责任①甲方必须按照操作规程及安全规范指导乙方施工;②甲方提供挖机配合乙方吊装作业;2、乙方安全责任①乙方必须按照甲方及相关的施工规范组织施工,乙方应合理按排挖机吊装,挖机不可能经常参与吊装作业,乙方超出使用挖掘机合理时间应承担相应台班费……。付款方式:根据乙方完成施工工程量,组织进行且通过探伤检测及压水试验后,按完成工程价款的80.0%给乙方支付进度款,工程全部完工后试通水成功且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尾款。在协议尾部,湖南松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苴水库工程二十六标段项目部、湖南省湘阴立业水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苴水库工程二十八标段项目部在甲方落款处加盖公章,项目负责人为***。 2020年10月22日,松雅公司26标项目部对***段管道分部工程(44+300-47+980)(26标)提交《验收申请报告》,2020年10月23日,****苴水库建设管理局在验收申请报告批注:同意组织验收。2020年10月26日,云南恒城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在《****苴水库***段管道分部工程(44+300-47+980)(26标)分部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上批注:经复核,本分部工程的单元工程质量全部合格等;2020年10月29日,****苴水库建设管理局在表中批注同意监理复核意见,同日形成《****苴水库***段管道分部工程(44+300-47+980)(26标)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鉴定书载明:2020年7月3日由管理局组织完成试水工作,管道运行正常。验收结论:分部工程76个单元工程质量全部合格,合格率100%,验收工作组一致认为,本部分工程已按设计要求全部完成,工程质量合格,同意验收。2020年10月22日,湘阴公司28标项目部提交《验收申请报告》,2020年10月23日,****苴水库建设管理局在验收申请报告批注:同意组织验收。2020年10月26日,云南恒城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在《****苴水库玉碗水段管道分部工程(50+000-53+400)(28标)分部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上批注:经复核,本分部工程的单元工程质量全部合格等;2020年10月29日,****苴水库建设管理局在表中批注同意监理复核查意见,同日形成《****苴水库***段管道分部工程(50+000-53+400)(28标)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鉴定书载明:2020年7月3日由管理局组织完成试水工作,管道运行正常。验收结论:分部工程72个单元工程质量全部合格,合格率100%,验收工作组一致认为,本部分工程已按设计要求全部完成,工程质量合格,同意验收。2021年2月8日,永仁县水务局在永仁政务公开网上发布信息,内容:2021年2月2日上午10时,****苴水库工程渠、管道试通水成功。随着一股股水流穿直苴水库3个取水坝涌出向渠道、管道,从云龙管道末端流出,标***苴水库试通水成功暨渠道工程和管道工程主体全面完工。 2022年1月27日,***代表有湖南松雅公司26标、湘阴公司28标与***施工队签订《工程量结算单》,内容:1.D1220螺旋钢管(壁厚14mm)安装,合价11648元;2.D1020螺旋钢管(壁厚10mm)安装,合价932850元;3.D1020螺旋钢管(壁厚8mm)安装,合价572300元;4.D72螺旋钢管(壁厚10mm)安装,合价10500元;5.D630螺旋钢管(壁厚6mm)安装,合价36876.40元;6.D508/螺旋钢管(壁厚6mm)安装,合价2664元;7.D426螺旋钢管(壁厚6mm)安装,合价533.20元;8.D325螺旋钢管(壁厚6mm)安装,合价4277元;9.闸阀房支管堵板,合价3500元;10.大土滩伸缩节抢修,合价7725元;小计1582873.60元。1.扣回机械台班,合价12865元;2.已支付进度款983746元;小计996611.00元。合计未支付工程款:586262.60元。2022年1月30日,***支付***56262.60元,尚欠530000元未支付。2022年12月6日,****苴水库工程建设管理局向湘阴公司送达《****苴水库工程建设管理局关于二十八标段管道试运行期间存在发现问题整改的通知》,内容:由贵公司承建的****苴水库工程二十八标段管道工程(K50+000-K53+400)玉碗水段于2020年10月30日通过分部工程验收。在近两年多的试运行过程中,管道及管配件多次出现压水试验工作孔漏水损毁群众土地及附着物情况,2022年3月及2022年12月,据永定镇群众反映及工程管理局技术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施工标段范围内乍石村委会新村秧田背后板栗地内管道出现漏水,据初步查明,为压水实验工作孔焊接不严实,导致漏水,淹没部分群众田地及附着物,给人民群众造成损失,请你公司及时安排人员进行整改检查修……。 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施工承包协议》是属劳务合同,还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承包协议》是否达到支付尾款的条件;二被告是否应当支付原告劳务费及资金占用利息。 本院认为,对于合同的性质,应根据当事人所签合同的名称、合同的目的、合同的内容等来综合认定。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施工承包协议》约定承包工程项目内容是****水库工程26、28标段合同范围内所有螺旋钢管焊接安装工程施工(劳务承包),协议已注明合同性质为“劳务承包”;从《施工承包协议》约定的甲方承担范围、乙方施工负责的内容,可案涉工程被告松雅公司、湘阴公司提供施工管道主材、主要机械,原告***主要提供螺旋管安装劳务,《施工承包协议》中虽约定“乙方自备一台吊车,吊车油料由甲方提供,施工中吊车由乙方自行安排使用”,但从《工程量结算单》中可知工程款主要组成部分的螺旋钢管的安装费用,故从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及结算项目来看,《施工承包协议》是劳务合同,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本案是劳务合同引起的纠纷。被告松雅公司、湘阴公司提出本案《施工承包协议》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依法不予采纳。《施工承包协议》明确约定“工程全部完工后试水成功且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尾款”,根据《26标工程验收鉴定书》和《28标工程验收鉴定书》显示的内容,以及永仁县水务局在永仁政务网上公布的信息,可知案涉工程已于2020年7月3日试水成功,且于2020年10月29日合格且验收,《施工承包协议》约定的支付工程尾款条件已成就,原告***要求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整改通知》虽载明案涉28标段工程有漏水现象,但28标已于2020年10月29日合格且验收,《施工承包协议》未约定原告***所做的螺旋管安装的保修期,且原告***所提供的是劳务,被告松雅公司于案涉工程结算后二年主张工程未验收合格、试水未成功,于法无据,本院依法不予采纳。因原、被告未在《施工承包协议》中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也未在《工程量结算单》中约定付款期限,且原告***无证据证明其于2022年1月27日向被告松雅公司、湘阴公司进行过催告,原告***要求被告于2022年1月27日支付资金占用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湘阴公司明知法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将本企业的资质证书出借他人,仍允许被告松雅公司借用其资质施工,且原、被告在《工程量结算单》未明确区分原告***在26、28标段的具体劳务费,故***是代表被告松雅公司、湘阴公司与原告***对工程量进行结算,对被告湘阴公司提出劳务费应被告松雅公司支付的意见,本院依法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湖南松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省湘阴立业水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劳务费530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00元,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减半收取4550元由湖南松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省湘阴立业水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审判员 高 丽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