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鸿禹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山东鸿禹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枣庄伊运水产养殖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405执124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鸿禹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黑龙江路水文综合业务用房二层。
法定代表人:王学亮,总经理。
被执行人枣庄伊运水产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台儿庄区涧头集镇新河崖村。
法定代表人:褚夫为,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鲁0405民初1659号民事判决书(原保全案号为(2021)鲁0405执保254号),保全了枣庄伊运水产养殖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枣庄伊运水产养殖有限公司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曹飞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马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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