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82民初42号
原告:***,男,1972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
原告:***,男,1974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
原告:***,男,1969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
原告:***,男,1974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
原告:***,男,1969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
原告:***,男,1971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
原告:***,男,1976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
原告:***,男,1968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
被告:***,男,1967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
被告:山东高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统一社会征信码:91370000768736XXXX。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统一社会征信码:91310000163048XXXX。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高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780元,减半收取计139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