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82民初42号 原告:***,男,1972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 原告:***,男,1974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 原告:***,男,1969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 原告:***,男,1974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 原告:***,男,1969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 原告:***,男,1971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 原告:***,男,1976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 原告:***,男,1968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 被告:***,男,1967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 被告:山东高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统一社会征信码:91370000768736XXXX。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统一社会征信码:91310000163048XXXX。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高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780元,减半收取计139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