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盛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临沧能投粤电居正实业有限公司、云盛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9民辖终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沧能投粤电居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工业园区东区)。
法定代表人:陈坤,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云盛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金星小区金星广场A幢3单元1304号。
法定代表人:吴应灿,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临沧粤电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杨为民,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临沧能投粤电居正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沧能投实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云盛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盛达公司)、原审被告临沧粤电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沧粤电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2022)云0902民初6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临沧能投实业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事实和理由:临沧粤电公司与云盛达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因临沧粤电公司、临沧能投实业公司均为省属国有企业,且涉案工程并未进行进度结算,各方对定案金额存在重大争议;该案判决结果将直接影响两家国企后续在临沧地区投资和建设。云盛达公司诉讼请求标的额为80384661.13元,依据《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由于云盛达公司住所在本辖区外,且诉讼标的已超过100万元,所以本案符合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标准。《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本案应由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2021年10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一、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或者均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六、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关于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不再适用。”本案诉讼标的额80384661.13元,且各方当事人住所地均在云南省辖区内,不符合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受理标准。临沧能投实业公司引用“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为2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系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下发的管辖标准,现已不再适用。因本案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工程建设地点位于临沧市临翔区辖区内,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驳回临沧能投实业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应予维持。临沧能投实业公司提出将本案移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德慧
审 判 员 李世兰
审 判 员 张 丽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王 翀
书 记 员 帕莹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