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盛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盛光美澜机械设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云盛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14民初2016号
原告:云南盛光美澜机械设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洛龙街道吴家营村703号
法定代表人:吴国安,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平,云南西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盛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金星小区金星广场A幢3单元1304号
法定代表人:吴应灿,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平,男,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马国才,男,汉族,1970年10月10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原告云南盛光美澜机械设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云盛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马国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立案后,原告云南盛光美澜机械设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盛光美澜机械设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自由处分诉权的行为,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盛光美澜机械设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48元,由原告云南盛光美澜机械设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莉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何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