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云盛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云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蒙自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503民初4729号
原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住所地:红河州蒙自市锦华路红寨观光路口。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5月21日生,彝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务专员,住红河州蒙自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3年7月16日生,汉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务专员,住红河州蒙自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云盛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昆明市盘龙区金星小区金星广场A幢3**1304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云南云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蒙自分公司。
住所地:红河州蒙自市新安所镇小寨村附2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云盛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云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蒙自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6105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