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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盛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昆明利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云南掇叶商贸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0112民初4843号 原告:某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吴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某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领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领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某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鲁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山区浩然法律服务所,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某有限公司、云南某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1日立案。原告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昆明某有限公司、云南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昆明某有限公司、云南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原告预交诉讼费12317元,实际应收25元,由原告某有限公司承担,另12292元退还原告某有限公司。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