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1执271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天津中财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道以北、欧洲路以东恒盛广场4号楼302-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福旺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中北路227号愿景广场二期1栋21层2室。
法定代表人:**魁,。
被执行人:湖北天门汉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天门市竟陵东环路(北)99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榕美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227号愿景广场二期1幢21层1号。
法定代表人:**魁,。
被执行人:黄冈市三鹰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团风县但店镇六棵枫树村村部。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91年9月16日出生,
被执行人:***,男,197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潜江市,
被执行人:**魁,男,197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天津中财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湖北福旺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天门汉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榕美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冈市三鹰石材有限公司、***、***、**魁合同纠纷一案,***裁委员会作出的(2022)***字第000000975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天津中财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于2022年10月11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查明,本案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湖北天门汉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天门市的土地使用权[证号:鄂(2021)天门市不动产权第0××7号,面积:42176.75平方米]享有抵押权。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湖北天门汉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天门市的土地使用权[证号:鄂(2021)天门市不动产权第0××7号,面积:42176.75平方米]。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
在查封期间内,不得转移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抵押等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方可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李淑红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