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营涵水利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赣0902执394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5年10月14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8年8月20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被执行人赣州海润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汉族,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渡口路**嘉福国际,统一社会信用证代码:913607027872900637.

法定代表人:曾宪清

申请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宜春市仲裁委作出的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作出的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 婷

审 判 员  曾火根

代理审判员  晏 洁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 记 员  周 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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