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赣0902执394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5年10月14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8年8月20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被执行人赣州海润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汉族,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渡口路**嘉福国际,统一社会信用证代码:913607027872900637.
法定代表人:曾宪清
申请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宜春市仲裁委作出的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作出的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 婷
审 判 员 曾火根
代理审判员 晏 洁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 记 员 周 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