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营涵水利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与赣州海润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赣0702执899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10月14日出生,住江西省宜春市。
被申请人赣州海润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渡口路9号嘉福国际6#楼15层。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8年8月20日出生,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本院立案执行的***与赣州海润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6)宜仲裁字第26号裁决书和(2017)赣07执111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0.183526万元本金及利息。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赣州海润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现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本院依法将上述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财产调查结果并且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赣州海润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应履行的人民币0.183526万元本金及利息未履行。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6)宜仲裁字第26号裁决书和(2017)赣07执111号执行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赖国海
审判员  何建明
审判员  胡永辉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傅 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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