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鄂0103执260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青白江区友好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华川银地国际建材城61栋16-20号。
经营者钟宣军,男,1990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址成都市新都区,
被执行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发展大道166号常青小区1号楼(江锋园)2单元604号。
法定代表人吴伟,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白江区友好建材经营部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鄂0103民初26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欠款175547元及违约金434479元(暂计算至2017年6月1日,此后的违约金按实际还款时间及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式计算),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定数,按实际还款时间及法律规定计算),支付诉讼费用1814元。本院已依法受理青白江区友好建材经营部的执行申请。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给付100000元,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立即恢复执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鄂0103民初26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立即恢复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邓 军
人民陪审员 方 毅
人民陪审员 郭家乐
二○二○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