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12民初11147号
原告:***,男,1963年3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行建,五华区仲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珑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代码:9153000058737713X9
法定代表人:刘健波,任总经理职务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如忠,男,197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8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四川省大邑县。
原告***诉被告云南珑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珑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南珑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98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张杨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速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