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581民初3712号
原告:***,男,1969年2月4日生,汉族,住云南省腾冲市。
被告:云南珑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迎海路8号金都商集10幢1-3层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58737713X9。
法人代表人:刘健波,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3年3月1日生,汉族,住云南省腾冲市。
被告:***,男,1994年7月5日生,汉族,住云南省腾冲市。
被告:穆成强,男,1971年1月10日生,汉族,住云南省腾冲市。
原告***与被告云南珑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穆成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尹林聪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殷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