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珑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珑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理海东开发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12财保999号
申请人:云南珑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迎海路8号金都商集10幢1-3层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58737713X9。
法定代表人:段堂尾。
被申请人:大理海东开发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海东镇上和片区欧洲小镇双创中心1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059932078XW。
法定代表人:杨凯。
被申请人:大理海东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海东镇上和片区欧洲小镇双创中心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0597139119W。
法定代表人:阿维斌。
本院在审理(2022)云0112民初14561号申请人云南珑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大理海东开发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大理海东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于2022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大理海东开发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大理海东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5000000元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的保单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云南珑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大理海东开发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大理海东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5000000元的财产。
保全费5000元,申请人云南珑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永婷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胡秀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