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珑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云南珑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924民初533号 原告:***,男,1999年12月25日生,彝族,住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 被告:***,男,1986年10月13日生,住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 被告:云南珑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迎海路8号金都商集10幢1-3层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58737713X9。 法定代表人:**尾,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云南珑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5日立案。2023年12月5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鲍 芯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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