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981民初1442号
原告:沅江市平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沅江市琼湖街道办事处巴山西路(金域国际广场15A栋)103室。
法定代表人:郭广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毅臣,湖南银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男,196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住所地在沅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月明,湖南金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2020年6月10日受理的原告沅江市平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沅江市平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以被告***与原告沅江市平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涉案纠纷可能还涉及其他法律关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沅江市平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法律关系性质不清的情况下,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沅江市平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沅江市平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郑学军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周 元
书 记 员 邱谋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