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981民初137号
原告:沅江市平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沅江市琼湖街道办事处巴山西路(金域国际广场15A栋)103室。
法定代表人:郭广明,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建平,沅江市琼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提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反诉、答辩、出庭、和解、调解、签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男,196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黄茅洲镇沿河路55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月明,湖南金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提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反诉、答辩、出庭、和解、调解、签收法律文书等。
本院于2020年1月6日受理原告沅江市平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沅江市平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沅江市平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沅江市平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沅江市平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沅江市平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孙 英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石 雨
书 记 员 毛皓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