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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花山广美花木场、某某等与广州市美都园林绿化花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14民初5205号
原告:广州市花都区花山广美花木场,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永乐村第七经济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101L4373519XK。
责任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镰,广东古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丽煖,广东古谷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原告:***,男,198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桦甸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镰,广东古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丽煖,广东古谷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广州市美都园林绿化花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莲塘村十队德龙里一巷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685233543W。
原告广州市花都区花山广美花木场、***与被告广州市美都园林绿化花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29日以与被告达成了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花都区花山广美花木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州市花都区花山广美花木场、***负担。
审判员  罗学云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