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美都建设有限公司

广州市花都万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114民初15429号之二
申请人:广州市花都万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迎宾大道97号217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87656478T。
法定代表人:方尤存。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女,1972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被申请人:***,男,197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被申请人:***,女,197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被申请人:***,女,197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被申请人:***,女,197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被申请人:广东美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莲塘村十队德龙里一巷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685233543W。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广州市花都万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广东美都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作出(2021)粤0114民初1542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名下位于广州市花都区的产权分额。
现申请人广州市花都万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位于广州市花都区的产权分额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广州市花都万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解除本案中对被申请人财产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位于广州市花都区的产权分额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曹文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