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06民初10031号
原告:广州市长电电力母线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大岭村菩山工业区菩西路自编1号A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664045789A。
法定代表人:施林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腾鸽,系该司员工。
被告:广州协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水荫路水荫直街西六巷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0511230T。
法定代表人:刘佳武。
被告:广东美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莲塘村十队德龙里一巷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685233543W。
法定代表人:黄淑仪。
被告:广州工程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中路376号2501、2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231241127E。
法定代表人:李中庆。
原告广州市长电电力母线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协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美都建设有限公司、广州工程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州市长电电力母线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市长电电力母线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彭 佳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赖嘉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