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4民初15656号
原告:广州市花都万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松园路1号永大新城恒发商住楼3座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87656478T。
法定代表人:方尤存。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嘉丽,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颖妍,该公司员工。
被告:黄淑仪,女,1972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被告:黎树坚,男,197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被告:黄敏仪,女,197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被告:***,女,197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被告:黄剑平,女,197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被告:黄家键,男,197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被告:广东美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莲塘村十队德龙里一巷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685233543W。
法定代表人:黄淑仪。
原告广州市花都万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淑仪、黎树坚、黄敏仪、***、黄剑平、黄家键、广东美都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原告广州市花都万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花都万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市花都万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70.81元,由原告广州市花都万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曹 文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恩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