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美都建设有限公司

广州市花都万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14民初16133号
原告:广州市花都万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公益路23号钻石商务大厦8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87656478T。
法定代表人:方尤存,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颖妍,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嘉丽,该公司员工。
被告:黄淑仪,女,1972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练秋婷,广东伟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彩儿,广东伟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
被告:黄敏仪,女,197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
被告:黄淑芳,女,197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
被告:黄剑平,女,197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
被告:***,男,197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
被告:广州市美都园林绿化花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迎宾大道123号名高中心5层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685233543W。
法定代表人:黄淑仪。
原告广州市花都万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淑仪、***、黄敏仪、黄淑芳、黄剑平、***、广州市美都园林绿化花艺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广州市花都万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花都万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回对被告黄淑仪、***、黄敏仪、黄淑芳、黄剑平、***、广州市美都园林绿化花艺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花都万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927元,由原告广州市花都万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尹 琪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骆雪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