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通力达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慧通力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民申193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通力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和顺家园****楼278底商。
法定代表人:杨树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浩,天津铸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立,天津铸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2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再审申请人***通力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装饰装修合同质量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津03民终24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慧通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遗漏了***通过其QQ邮箱向慧通公司发送施工图纸以及该图纸不存在施工工艺的事实。原审法院丢失慧通公司图纸,亦未在鉴定程序中明确鉴定所依据的图纸,导致后续的鉴定意见不存在合法合理性。双方的图纸差异主要区别于是否存在施工工艺,该差异属于实质性的区别,对鉴定意见产生实质影响,也是认定本案责任的重要焦点。***委托设计公司出具图纸,***有义务举证具体的工艺要求,不能将与设计公司联系的责任简单的归咎于慧通公司。(二)原审法院法律适用存在错误。即便存在质量问题,实质也是因为设计问题,即***没有提供施工工艺要求,***应当向设计单位维权。两级法院依据的鉴定意见不能被采纳,即便二审法院解释了天津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的司法鉴定资质问题,但因图纸不具备唯一性,所以其作出的意见不具备合法性客观性。天津中天华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鉴定意见作出程序严重违法,两级法院不应采纳。***未经竣工验收便使用涉案工程,其损失均应自行负担,与慧通公司无关,两级法院应直接据此裁判。(三)两审法院判令慧通公司承担70%责任毫无依据,严重违反公平原则。综上,慧通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质量赔偿纠纷。***主张慧通公司施工的装修工程不合格应赔偿其修复损失。经***申请,一审法院委托天津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慧通公司施工的装修工程,有部分施工不符合***提供的设计图纸要求。此后,经***申请,一审法院委托天津中天华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质量修复造价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修复工程造价为409321元。经审查,一审法院委托的两个鉴定机构均具备相应的鉴定资质,鉴定程序均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上述鉴定结论可以证明慧通公司给***装修的房屋质量存在问题以及修复的相应造价。慧通公司主张***给其发送的图纸没有施工工艺图纸,经原审法院庭审核实,该施工工艺图纸系由案外人杭州某公司设计,而正是该公司介绍慧通公司与***签订了《天津市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即使如慧通公司所称其未收到施工工艺图纸,其作为装修工程施工单位为保证装修质量符合标准,亦可以通过与设计公司沟通联系获取相关施工工艺的各项标准。慧通公司主张鉴定意见不应被采信,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合考虑涉案工程质量出现问题的时间、双方的责任大小以及双方对工程未经验收***即使用的原因存在争议等因素,原审法院酌情判决慧通公司承担70%的责任并无不当。
综上,慧通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通力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方 哲
审判员 张 胜
审判员 段昊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齐晨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