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执2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通力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和顺家园三区34号楼278底商。
法定代表人:杨树通。
被执行人:***,男,1972年03月01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通力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本院(2020)津03民终248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608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940元。
执行过程中,2021年1月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2021年1月1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应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上述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津0116执252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占江
审判员 杨 楠
审判员 尹立强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张岳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