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通力达集团有限公司

***与***通力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津0116民初49206号
原告:***,男,1972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照,天津晟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力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和顺家园****楼278底商。
法定代表人:杨树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浩,天津铸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立,天津铸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通力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通力达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经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照,被告慧通力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浩、张洪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装修不合格给原告造成的修复损失409321元、鉴定费95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月7日,原、被告就坐落于滨海新区××路××号××餐厅房屋装修事宜签订了《天津市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承包方式为:包工、包辅料、包部分主材。工期自2016年1月9日至2016年4月8日。合同价款152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支付工程款912000元,但被告违约,延期交工,且装修不合格,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原告认为,被告行为侵犯了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贵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慧通力达辩称,第一,双方存在装饰装修合同关系,被告已依约完成合同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原告存在拖欠被告工程款的情况,原告起诉本案为的是不支付工程款,根据合同约定及相关司法解释,原告长期使用案涉工程的行为表明被告的施工没有问题。第二,修复损失的鉴定没有事实基础,鉴定时被告认为现场取样与被告施工时的原貌不一致,原告依据鉴定报告主张损失没有事实依据。因此,被告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认定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1月7日,原、被告签订《天津市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承包原告位于滨海新区××路××号××室房屋(左川右楚餐厅,后改名为嘉友厨娘餐厅)室内装修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辅料、包部分主材;工期自2016年1月9日至2016年4月8日;合同价款1520000元;本工程以施工图纸、作法说明、设计变更和《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等国家制订的施工及验收规范为质量评定验收标准;本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质量评定合格标准;双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原告不按时参加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验收,被告可自行验收,原告应予承认,若原告要求复验时,被告应按要求办理复验,原告应承担复验费用,由此造成停工,工期顺延,若复验不合格,其复验及返工费用由被告承担,但工期也予顺延;由于原告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影响工程质量,其返工费用由原告承担,工期顺延;由于被告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被告承担,工期不顺延;工程竣工后,被告应通知原告验收,原告自接到验收通知三日内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如原告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组织验收,需及时通知被告,另定验收日期,但原告应承认竣工日期,并承担被告的看管费用和相关费用;未办理验收手续,原告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造成损失由原告负责;本工程需要进行保修或保险时,应另订协议。
合同签订后,被告派人进场施工,同年4月完工后,双方未办理交接验收手续。原告餐厅于5月开业,经营期间,原告发现墙面起鼓、壁画、门板开裂等问题,认为被告装修存在质量问题,遂提起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否认装修存在质量问题,原告申请成因鉴定,本院委托天津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进行鉴定,该公司于2018年8月出具鉴定报告载明:“依据该工程设计图纸及装饰装修合同,对该申请方所申请的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指定部位进行鉴定检测:一、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检查。当事双方均未提供该工程墙面、门、橱窗、相应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不具备检查条件。二、A区墙面装饰装修。1.经现场初步观测。该工程A区所测墙面外层装修板条表面存在多处裂缝、翘曲等外观质量缺陷。对A区墙面分层进行破拆,经观测,墙面外层装修板条、内层装修板条及墙体抹灰表面存在局部返潮、霉变等外观质量缺陷。2.对A区墙面分层进行破拆,经观测,墙面构造存在不符合设计图纸要求情况(如未见木龙骨、内层装修板条表面未见防火防腐处理措施、墙面表面未见防潮处理措施等)。3.经检测,实测A区墙面外层装修板条伸缩缝宽度、外层及内侧装修版厚度实测值小于设计图纸要求。三、D包厢门和K包厢门。1.经现场初步观测,D包厢门的外层装修板条表面局部存在翘曲等外观质量缺陷。K包厢门的外层装修板条表面局部存在竖向裂缝、翘曲等外观质量缺陷。2.对D包厢门和K包厢门进行破拆,经观测,D包厢门和K包厢门构造存在不符合设计图纸要求情况(如D包厢门内部未满布双层10mm厚基础木甲板、K包厢门内部未满布双层10mm厚木工板等)。3.经检测,实测D包厢门和K包厢门外层装修板条厚度实测值小于设计图纸要求。四、K包厢右侧橱柜和H包厢侧面C区橱柜。1.经现场观测,K包厢右侧橱柜和H包厢侧面C区橱柜表面局部存在翘曲、受潮等外观质量缺陷。综上,该工程所测墙面、门、橱柜表面局部存在裂缝、翘曲等现象,所测墙面、门部分构造措施不符合设计图纸要求。建议:对该工程不符合设计要求和缺陷部位,进行相应处理。”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75000元。其后,原告又申请修复造价鉴定,本院委托天津中天华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进行鉴定,该公司于2019年4月出具鉴定意见:修复工程造价409321元。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20000元。
另查,双方未就工程保修或保险另订协议。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天津市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己方义务。第一,关于案涉装修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本院委托的两个鉴定机构所作鉴定意见,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机构具备法定资质,本院对鉴定结论予以采信。依据鉴定结论,被告施工的装修工程,有部分施工不符合原告提供设计图纸要求,因此,应认定被告装修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被告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即履行维修义务或赔偿修复损失。第二,关于原告的损失数额如何确定的问题。本院认为应以司法评估意见认定的数额409321元为准。此外,评估费95000元系为查明损失的必要支出,亦属原告的合理损失,因此原告损失数额合计为504321元。第三,关于原告自行使用未经验收的装修工程应否承担责任问题。天津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出具的鉴定报告不能证明案涉工程出现的全部问题由被告造成,因装饰装修工程具有损耗性的特点,原告自行使用致使案涉工程出现一定程度的损坏亦具有高度盖然性,在原告未举证证实案涉工程出现的全部问题系由被告造成的情况下,本院认定原告自行使用未经验收的案涉工程造成一定损失,其应按照合同约定自担部分损失。综上所述,本院综合考虑案涉工程质量争议数额与合同价款的比例、装饰装修工程的特点、双方未严格履行合同义务的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由被告承担70%的赔偿责任,计为353024.7元(504321元×0.7)。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通力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53024.7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96元,原告负担9000元,被告负担519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永强
审 判 员  王岩林
人民陪审员  张景春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唐 川
附:法律释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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