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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通力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3民终13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照,***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通力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和顺家园三区34号楼278底商。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铸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铸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通力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6民初401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存在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6民初4012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575元退回***;上诉人***通力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984元退回***通力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长  张晓彤 审判员  王 晶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