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3民终13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照,***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通力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和顺家园三区34号楼278底商。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铸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铸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通力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6民初401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存在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6民初4012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575元退回***;上诉人***通力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984元退回***通力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长 张晓彤
审判员 王 晶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