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兴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顺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兴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6民终11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顺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卢锡尧,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兴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何浩桓,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东平,广东平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法定代表人:朱素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党委书记。
原审第三人:江西赣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
法定代表人:沈泽民,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广东顺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兴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江西赣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5民初66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在法定上诉期间提出上诉后未预交上诉费用,经法院向其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书》,仍未按通知要求预交,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广东顺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 帆
审判员 胡 剑
审判员 麦闻文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陈睿
书记员何绮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