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兴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兴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广东顺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粤0605执3020号之三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兴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顺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18)粤0605民初6649号民事判决书、(2019)粤06民终117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支付工程款30万元及以尚欠工程款金额为本金从2015年12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予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没有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立本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发现的被执行人的财产及采取的强制措施如下: 一、依法扣押了被执行人名下xxx丰田牌小型汽车一辆,经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变卖)网络平台上拍卖成交,得款26300元。该款项经分配后,本案未能分得款项: 二、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粤X×××××、粤X×××××、粤X×××××、粤X×××××、粤X×××××车辆,均为轮候查封。其中,粤X×××××、粤X×××××、粤X×××××已由佛山市顺德区处理完毕。粤X×××××、粤X×××××车辆因车辆流动性大,去向不明,本院暂未能控制及处理; 三、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47×××04、47×××98账户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13×××57账户,均为轮候查封,且有多案在先查封。本案未能扣得款项;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四、经查,被执行人有位于佛山市顺德区xxx号房产(产权证号03××16)、广州市天河区xxx房、xxx房、xxx房(权利证号为:xxx号、xxx号、xxx号)及“顺洋号”船舶,均由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处理,本案已参与分配; 五、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及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杨宇鹏 执行员  黄钻贤 执行员  郭艺文
书记员  杨健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