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宁0424民初1337号
原告:**,住宁夏中宁县。
被告:**,住银川市。
被告:宁夏诚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宁夏诚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中,原告**以需要补充证据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