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诚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宁0424民初1337号 原告:**,住宁夏中宁县。 被告:**,住银川市。 被告:宁夏诚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宁夏诚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中,原告**以需要补充证据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