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诚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诚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宁0424民初1182号 原告:**,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 被告:宁夏诚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原告**与被告宁夏诚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以向其支付机械租赁费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车琴花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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