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诚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宁夏诚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额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4221民初2979号 原告:***,男,1972年7月15日出生,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 被告:宁夏诚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亲水大街以清水湾二期1号商业楼2段103号。 被告:***,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额敏县。 被告:***,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额敏县。 被告:**,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额敏县,居民身份证。 原告**与被告宁夏诚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甲、**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2月6日以“与被告宁夏诚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甲、**庭外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宁夏诚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甲、**庭外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8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