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诚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唐某某、宁夏诚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宁05民终50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某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某、田某某,宁夏天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夏诚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智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赛某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某某,宁夏永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上诉人唐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宁夏诚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2023)宁0502民初53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期间,唐某某于2024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及撤回上诉。宁夏诚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均同意唐某某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唐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2023)宁0502民初539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唐某某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4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890元,减半收取4445元,均由上诉人唐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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