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诚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盐池恒宏源砼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宁0323民初1011号之一 申请人:宁夏盐池恒宏源砼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323MA75WD944U。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宁夏诚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1200317832657R。 法定代表人:智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卢某某,个体经营者,住安徽省肥东县。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宁夏盐池恒宏源砼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诚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卢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7日立案。原告宁夏盐池恒宏源砼业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夏盐池恒宏源砼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盐池恒宏源砼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50元,减半收取计1675元,保全费1283元,共计2958元,由原告宁夏盐池恒宏源砼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