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聪慧软件有限公司

恩施聪慧软件有限公司与恩施州韵达快递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2801民初1541号
原告:恩施聪慧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东风大道一巷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788198867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耀、江涛,湖北勇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韵达快递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恩施市旗峰大道2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559732560X。
法定代表人:吴明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绍国、张发忍,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恩施聪慧软件有限公司诉被告***韵达快递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恩施聪慧软件有限公司以尚需继续收集证据为由而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恩施聪慧软件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亦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恩施聪慧软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交纳125元,由原告恩施聪慧软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粟敦燕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 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