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三圆网架有限公司

常州之友梦琦涂料有限公司与江阴市三圆网架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4民辖终1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阴市三圆网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范定元,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州之友梦琦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新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江阴市三圆网架有限公司(以下三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常州之友梦琦涂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之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18)苏0411民初9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三圆公司上诉称,原审法院无管辖权,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之友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之友公司起诉要求三圆公司支付货款,故之友公司为接收货币方,其住所地人民法院即原审法院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许轲
审判员丁飞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