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三园网架有限公司与沭阳光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08-04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沭民初字第2143号
原告江阴市三圆网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定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潘辉,江苏铸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沭阳光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江阴市三圆网架有限公司诉被告沭阳光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阴市三圆网架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阴市三圆网架有限公司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4065元,减半收取2032.5元,由原告江阴市三圆网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