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三圆网架有限公司

江阴市三圆网架有限公司与江阴市利港第二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281民初3855号
原告:江阴市三圆网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石庄新街**号。
法定代表人:范定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芝兰,江阴市良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阴市利港第二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临港街道西奚墅村西奚墅***号。
法定代表人:张静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忠平,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斐,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阴市三圆网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圆公司)与被告江阴市利港第二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二化工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三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芝兰,被告第二化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静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忠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三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第二化工公司立即支付工程款26545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7年2月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第二化工公司负担。
事实和理由:2015年1月22日,他公司与第二化工公司签订了钢结构工程委托制造安装合同一份,约定由他公司承接第二化工公司的钢结构车间安装工程,他公司按约完成了施工,且经第二化工公司验收合格,但第二化工公司未能及时支付剩余工程款,为维护他公司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第二化工公司辩称:1.合同约定的工程款为含税价,他公司已支付工程款93万元,但三圆公司并未向他公司开具发票,他公司有权拒付剩余工程款;2.合同约定需要施工两遍底漆、两遍面漆,根据结算单三圆公司存在一遍面漆未施工,他公司认为需要扣减该部分工程款。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
三圆公司具备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
2015年1月22日,第二化工公司作为委托方与三圆公司作为受托方签订了钢结构工程委托制作安装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第二化工公司将其钢结构车间工程发包给三圆公司施工。双方约定让利后的合同含税价为116万元(开票数扣除材料票),承包范围为第二化工公司提供主材料(主钢梁、行车梁、檩条、屋面、墙面彩钢板等次钢构),其他材料由三圆公司提供。三圆公司负责制作、运输、抛丸、油漆、安装。关于工程款的支付,双方约定自签订合同起,预付工程款的50%,工程安装结束付至95%,余款一年内付清。合同中,双方对工程分项进行了具体约定,其中主钢构部分油漆(环氧富锌底漆+环氧面漆)约定的单价为350元/吨,数量为213.01吨,合计74554.28元;次钢构部分油漆费单价为300元/吨,数量为39.58吨,合计11873.63元。所有项目合同总价为1067200.48元。
合同签订后,三圆公司组织人员进场施工。
2016年2月3日,第二化工公司的经办人黄某与三圆公司签订车间决算书一份,结算书确认合同总价为116万元,甲供过磅重量为255.89吨,最终结算价为1195450元。在结算书下方还注明:还需做未完成项目,1、第二遍油漆未做;2、窗台有渗漏整修;3、西侧北大门整修。其中,在第1项后由涉案工程监理工程师柳某标明(已补漆完工)。
2016年3月15日,三圆公司与涉案工程监理工程师签订钢结构车间验收报告,验收意见为:1、工程结构安装符合图纸设计及GB50205-2001规范标准要求。2、工程施工、节点安装符合GB50205-2001规范标准要求。……5、整改内容已完全整改到位。各项技术质量指标均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评定等级为合格。监理单位处加盖了江阴利港西奚墅村委车间一车间二项目部章。第二化工公司认可涉案工程于2016年3月15日进行了验收,也认可该验收报告,但认为验收报告不能证明三圆公司的施工符合图纸要求的质量标准。
庭审中,双方一致确认第二化工公司已支付工程款93万元,三圆公司尚未开具发票,三圆公司同意在第二化工公司支付工程款后开具发票。
为了解涉案工程中关于油漆造价方面的专业知识,本院至江苏恒泰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公司)进行咨询,恒泰公司的造价工程师根据图纸要求经过测算得出,施工两底两面油漆工程的单价为27.35元/平方米,而第二遍面漆的施工单价为7.84元/平方米,施工第二遍面漆的价格占两底两面油漆工程总价的28.67%。
本院认为,第二化工公司与三圆公司之间的安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三圆公司是否需要进行两遍面漆施工;二、剩余工程款的支付条件是否成就;三、第二化工公司欠付的工程款数额如何确定。
对于第一个争议焦点:
三圆公司认为,他公司仅需施工一遍面漆,理由是合同未约定需要施工两遍面漆;第二化工公司认为,三圆公司需要施工两遍面漆,三圆公司提供了下列证据:
1.2016年2月3日的车间结算书,上面明确载明:第二遍油漆未做;
2.钢结构车间工程的竣工图纸一份,其中图纸结构设计总说明涂装部分涂层要求:钢材经抛丸除锈处理后应涂防锈底漆两道,底漆为环氧富锌防锈漆,面漆为环氧富锌漆面漆两道,严格按照GB20205-2001的4.11条款执行,涂层干漆膜总厚度>125μm。
本院认为,三圆公司应当施工两遍面漆,理由如下:
1.虽然双方之间的合同并未对面漆施工要求做出明确约定,但图纸的施工要求也是双方约定内容的一部分,根据第二化工公司提供的竣工图纸可以证实,图纸中关于涂层要求明确需要施工两遍面漆,且三圆公司对此应当是知情的;
2.三圆公司曾在2018年4月2日庭审中认可在签订结算书时曾答应第二化工公司再做一遍面漆工程,在2018年6月12日庭审中又否认,认为仅需施工一遍面漆,三圆公司的陈述自相矛盾;
3.结算书上明确载明“第二遍油漆未做”,而三圆公司辩称该记载指的是需要对碰撞部分进行补漆显然与其字面意思相悖。
综上,三圆公司确实需要在结算书签订后再进行一遍面漆施工,但实际上根据三圆公司的确认,其只是完成了补漆工作,并未重新进行第二遍面漆施工。
对于第二个争议焦点:
1.第二化工公司认为三圆公司未向他公司开具已支付工程款对应的工程发票,他公司有权拒付剩余工程款。
因双方合同中并未将开票作为剩余工程款支付的前提条件,且三圆公司的开票义务也并非第二化工公司支付工程款的对等义务,第二化工公司无权以此为由拒付剩余工程款。
2.第二化工公司认为三圆公司尚有一遍面漆未施工,导致施工质量不符合标准,他公司亦有权利拒付剩余工程款。
本院认为,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条件是在工程安装结束后一年内付清,虽然三圆公司仍有一遍面漆未施工,但该面漆工程并非主体或基础工程,且第二化工公司在三圆公司未完成施工的情况下就对涉案工程进行了验收,应视为双方对涉案工程进行了甩项竣工,第二化工公司无权以此为由拒付剩余工程款。
对于第三个争议焦点:
第二化工公司认为因为三圆公司未按约进行第二遍面漆施工,因此需要扣减部分工程款,扣减的工程款数额应以目前修复生锈部分以及再刷一遍面漆的费用为限。
本院认为,虽然三圆公司未施工第二遍面漆工程,但双方对此已进行了甩项竣工,应当将未施工部分的工程款进行相应扣减,在考虑扣减的工程款数额时应以三圆公司对第二遍面漆工程的报价为限。
根据双方之间安装合同中的工程报价,其中油漆部分的工程总价为86427.91元(74554.28元+11873.63元),因工程报价与双方最终确定的合同总价之间存在让利及税金等情况,故油漆部分工程的报价应为93943.34元[86427.91元×(1160000元÷1067200.48元)]。
根据恒泰公司的测算比例,第二遍面漆施工报价应该为26933.55元(93943.34元×28.67%)。虽然双方在结算时工程总价发生了变化,但可以看出实际过磅的钢结构重量与报价时大致相同,故对应扣减的面漆施工造价本院不再调整。
综上,三圆公司实际完成的工程总价应为1168516.45元(1195450元-26933.55元),扣除第二化工公司已支付的930000元,第二化工公司还应支付238516.45元。
欠付工程款对应的利息属于法定孳息应予保护,合同约定工程安装结束时支付95%(1168516.45元*95%=1110090.63元),余款(1168516.45*5%=58425.82)一年内付清。三圆公司主张自2017年2月4日起计算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支持180090.63元自2017年2月4日起,58425.82元自2017年3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阴市利港第二化工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阴市三圆网架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38516.45元并承担相应的利息(其中180090.63元自2017年2月4日起,58425.82元自2017年3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江阴市三圆网架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4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4660元(江阴市三圆网架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三圆网架有限公司负担472元,由江阴市利港第二化工有限公司负担4188元。江阴市三圆网架有限公司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中由江阴市利港第二化工有限公司负担的部分由江阴市利港第二化工有限公司向他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江阴市利港第二化工有限公司应负担的4188元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阴市三圆网架有限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员  李 峰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田 遥
书 记 员  陶施佳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