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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市三圆网架有限公司与南通华琪钢业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591民初1668号
原告江阴市三圆网架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华琪钢业有限公司一案,本院于2021年02月0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胡志清独任审理。
审判员 胡志清
书记员 王巧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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