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628执4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东山县冠宇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东山县康美镇城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6660377903E。
法定代表人:许伙财,董事长。
被执行人:福建汇润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工业园区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8565363853R。
法定代表人:陈建辉,总经理。
被执行人:漳州通展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工业区北斗工业区金高路,组织机构代码:770656575。
法定代表人:黄耀威,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省东山县冠宇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汇润丰工贸有限公司、漳州通展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民币1675442.9元及相应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已执行到位人民币26780元。因被执行人福建汇润丰工贸有限公司、漳州通展工贸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并决定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司法拘留。我院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一儒
审判员 朱伟才
审判员 朱小蓉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