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6民终15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6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国钦,福建刺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继承人):***,女,196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系原审原告曾焕玉之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继承人):曾白佳,女,198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系原审原告曾焕玉之长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继承人):曾白珍,女,198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系原审原告曾焕玉之二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继承人):曾白茹,女,198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系原审原告曾焕玉之三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继承人):曾国山,男,199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系原审原告曾焕玉之子。
五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振来,福建尚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福建省东山县冠宇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东山县康美镇城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6660377903E。
法定代表人:许伙财,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曾焕玉及原审被告福建省东山县冠宇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宇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2018)闽0626民初22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曾焕玉死亡,其法定继承人***、曾白佳、曾白珍、曾白茹、曾国山表示愿意作为被上诉人继续参加诉讼。2019年6月11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国钦,被上诉人***、曾白佳、曾白珍、曾白茹、曾国山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振来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冠宇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上诉人***、***二审中提交的证据及证人陈培兴二审中出庭作证陈述的证言,对本案事实的认定有较大影响,导致一审判决认定的本案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2018)闽0626民初226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853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邹跃光
审 判 员 戴 旭
审 判 员 郭兰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许伟森
书 记 员 洪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