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冠宇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汇润丰工贸有限公司与福建省东山县冠宇建筑有限公司、漳州通展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闽06民终11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福建汇润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平和县。
法定代表人黄志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光华、许世鸿,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福建省东山县冠宇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东山县。
法定代表人许伙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章小燕、周霖蔚,福建罡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漳州通展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
法定代表人黄耀威,董事长。
上诉人福建汇润丰工贸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福建省东山县冠宇建筑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漳州通展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平和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5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福建汇润丰工贸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许世鸿,被上诉人福建省东山县冠宇建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章小燕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漳州通展工贸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平和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50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平和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邹跃光
审 判 员  廖书茵
代理审判员  许伟森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麦远宏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