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冠宇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冠宇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龙岩市新丰水泥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26民初1328号
原告:福建省冠宇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东山县西埔镇白石街泽园路355号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6660377903E。
法定代表人:黄兴茂,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平生,福建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寿朝,福建三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龙岩市新丰水泥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曹溪镇马坑中路105号1幢一至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662819912A。
法定代表人:黄水龙,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福建省冠宇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岩市新丰水泥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原告福建省冠宇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6日以其与案外人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省冠宇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冠宇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福建省冠宇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林景川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林巧红
书 记 员 谢泽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