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民终76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月治,女,196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现住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曾白佳,女,198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曾白茹,女,198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
五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振来,福建尚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叶建国,男,196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国阳,男,1976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上列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国钦,福建刺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东山县冠宇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东山县康美镇城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6660377903E。
法定代表人:许伙财,总经理。
上诉人吴月治、曾白佳、***、曾白茹、***因与被上诉人叶建国、李国阳、福建省东山县冠宇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0日作出(2018)闽0626民初2266号民事判决,叶建国、李国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作出(2019)闽06民终1504号民事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2月6日作出(2019)闽0626民初1537号民事裁定,裁定驳回吴月治、曾白佳、***、曾白茹、***的起诉,吴月治、曾白佳、***、曾白茹、***不服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7日作出(2020)闽06民终917号民事裁定,指令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审理本案。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1日作出(2020)闽0626民初934号民事判决,吴月治、曾白佳、***、曾白茹、***不服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吴月治、曾白佳、***、曾白茹、***在其缓交上诉费申请未获批准的情形下,未按规定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5858.3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吴月治、曾白佳、***、曾白茹、***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邹跃光
审 判 员 戴 旭
审 判 员 王梓聪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阿娇
书 记 员 洪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