尉犁县新阳热力有限公司

尉犁县新阳热力有限公司与巴州安达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巴州安达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尉犁县安达商厦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尉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823民初116号

原告:尉犁县新阳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尉犁县孔雀路团结市场********。

法定代表人:袁威,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春燕,女,198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尉犁县。

被告:巴州安达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焉耆县新华路/div>

法定代表人:任岳记,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巴州安达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尉犁县安达商厦,住,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尉犁县孔雀北路路站对面)。

法定代表人:任长新,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尉犁县新阳热力有限公司诉被告巴州安达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巴州安达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尉犁县安达商厦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原告尉犁县新阳热力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尉犁县新阳热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侯 芳

二 〇 二 一 年 二 月 十 九 日

书  记  员   康宁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