尉犁县新阳热力有限公司

尉犁县兴尉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尉犁县新阳热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尉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2823民初73号
原告:尉犁县兴尉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尉犁县团结路西水巷。
法定代表人:牟利红,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姚良红,新疆梨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尉犁县新阳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尉犁县孔雀路团结市场6幢1号(22)2层201室。
法定代表人:袁威,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尉犁县兴尉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诉尉犁县新阳热力有限公司主管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9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尉犁县兴尉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20元,减半收取1960元,由原告尉犁县兴尉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侯 芳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康宁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