尉犁县新阳热力有限公司

**、尉犁县新阳热力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尉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823民初367号
原告:**,男,196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尉犁县。
被告:尉犁县新阳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尉犁县孔雀路团结市场6幢1号2层201室。
法定代表人:袁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雷雷,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魏,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尉犁县新阳热力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世军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康宁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