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旺达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西藏旺达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督促民事令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法院
支付令
(2020)藏0202民督4号
申请人:西藏旺达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藏日喀则市曲荣美达路南路3号。
法定代表人:次多。
被申请人:***,男,汉族,1957年6月20日出生,系安徽省涡阳县人。
申请人西藏旺达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西藏旺达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称,2015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房屋租金为每年710000元。事后被申请向申请人两次承诺并约定支付期限,但至今未付房屋租金824771元。现向法院申请要求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西藏旺达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金共计人民币824771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西藏旺达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金共计人民币824771元。
申请费4016元,由申请人西藏旺达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扎西顿珠